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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