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2)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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