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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