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8)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9)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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