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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