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注册、批准的;
(2)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3)违反本法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
(4)违反本法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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