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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