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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