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6)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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