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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