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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