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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