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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