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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