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基金的运作方式;
(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5)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6)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7)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9)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0)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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