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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