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2)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4)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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