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5)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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