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3)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4)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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