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2)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3)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4)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5)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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