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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