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3)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5)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6)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7)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law.bian-jie.cn/search/law_BXF/1/164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