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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