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2)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3)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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