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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