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2)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3)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4)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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