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2)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3)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4)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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