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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