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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