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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