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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