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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