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3)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4)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GRXXBHF/1/58829.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