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2)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3)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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