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索取、收受贿赂;
(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7)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8)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9)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10)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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