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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