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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