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2)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3)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4)劫夺罪犯的;
    (5)罪犯抢夺武器的。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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