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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