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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