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仲裁员;
    (2)受理仲裁申请;
    (3)监督仲裁活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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