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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