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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