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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