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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