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MFD/1/261220.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