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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