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MFD/1/262217.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