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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