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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