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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