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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